中通快递员伤害同事获死刑
在快递车座下藏凶器 致1人死亡、3人受伤 上诉时申请做精神病鉴定 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陈卿媛)因为对同事心存怨念,中通快递河北徐水公司的快递员王某在单位十多刀捅死一名同事、捅伤两名劝架同事,又将赶到现场的特警捅成脾破裂重伤。
案发后,政法机关调查发现,王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过缓刑,事发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抓后王某供述称,当天出门上班时他将剔骨刀用粉色布袋掩盖,放到送快递的三轮车座子下。
2017年10月26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行凶 认为自己遭同事排挤 快递车里藏刀伤人
在王某同事的眼中,王某留着一头长发,孤僻不爱说话,容易和人起冲突,总认为同事在工作中排挤他。
王某供述称,2016年9月9日早上,他出门上班时身上带了一把剔骨刀。上午10点左右,王某到达单位,将粉色布袋掩盖的刀子放到送快递的三轮车座子下。
王某在中通快递仓库干活时想起他和同事张某的矛盾。王某认为张某平时总是挑拨他和同事之间的关系,心里就越想越气,拿起三轮车座子下的刀子就走向张某。
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左手拿着粉色布袋绕到张某身后,扔掉布袋,右手持刀扎向张某,连续扎了十几刀。在王某还想继续扎张某时,他的同事贾某跑过来拉架,王某就把刀子扎向了贾某。
贾某称,当时他正在公司仓库装车,听见同事张某说了一句“你别闹了”,扭头看见张某和王某在一起推搡。王某把张某推倒在地,手里拿了个东西就往张某腹部捅了几下。
贾某看见张某腹部衣服上有血,就赶过去拉王某,王某扎伤了自己的腹部。这个时候,他才发现王某手里拿的是一把刀。
张某往外逃跑时被绊倒,王某拿着刀追上了张某时,被另一名女同事陈某看见。陈某上前去拉架,王某手一挥,陈某就觉得左胳膊和前胸很疼,她这时才发现王某手中拿着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刀子。
同事魏某发现情况,准备打电话报警,王某拿着刀直追魏某,所幸最终没有追上。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的法人代表岳某报了警。
袭警
不听“放下刀”命令 将持盾牌特警刺成重伤
按照王某的供述,之后过了三五分钟,仓库里面进来好几个身穿黑色警服、手拿盾牌和警棍的警察。警察让他放下武器,他拿着刀冲着一个手持盾牌的警察,向其扎了两刀。最后,王某被旁边的警察制服并戴上了手铐。王某交代,其扎人的刀子是一把二十公分长、两公分宽的剔骨刀,扎人后刀子扔在了现场。
徐水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白某作证称,白某是该区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他在巡逻中接到指令赶到中通快递院内,看到陈某受伤流血。在了解了事情情况后,就呼叫附近的特警队员,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之后,白某指挥孟某等特警队员穿好装备赶到现场,命令一长发持刀男子放下刀。该男子不听劝阻,持刀冲向封锁门口的特警队员。
特警孟某持盾牌在该男子前面阻挡,被扎中肋部倒地,该男子又扎中孟某背部两刀,后被其他特警队员制服。
孟某被扎中后倒地昏迷,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医院里。
医院病历记载,贾某、陈某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特警孟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前科
曾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 事发时在考验期
记者注意到,案发后政法机关调查了河北省望都县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望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也就是说,案发时他还在缓刑考验期之内。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怀疑工作中受到同事的孤立与排挤,心存怨恨并起杀人报复之念,持刀刺张某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其死亡,将同事贾某、陈某扎致轻伤二级,为抗拒抓捕将巡特警队员孟某扎致重伤二级,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中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制裁
上诉时曾申请精神病鉴定 法院维持死刑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而且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他的律师认为,王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意图,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王某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申请对其做精神病鉴定。但是,王某的父亲证实,其子平时虽然性格较孤僻、不爱说话,但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关于对王某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王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刀子,在趁张某毫无防备之时,持刀捅刺张某要害部位数刀,张某后退倒地后,王某追上再次对其捅刺,并威胁上前劝阻的其他人,无精神病人特征。
王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思路清楚,表达自然,对其作案动机、经过等情节叙述完整且前后一致,无异常行为,王某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王某家族成员患有精神病的病史,或有精神病的就医记录,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持刀扎刺张某要害部位,又伤及他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都特别严重,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依法应予惩处。
2017年10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