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刘凤茹)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审理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二审开庭受到市场关注。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黄炜在庭审中表态,对欺诈发行绝不姑息。在业内律师看来,欣泰电气“翻盘”的可能性很小。
12月19日上午9时半,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代表被上诉方亲自出庭应诉,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欣泰电气和证监会之所以对簿公堂,缘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回溯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的上诉案情,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不过,为了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欣泰电气在IPO的申请文件中弄虚作假。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刘明胜。
2013年12月-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7月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此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由于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在一审判决败诉后,欣泰电气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而欣泰电气的诉讼代理人与证监会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三个争议问题进行激辩后,北京高院并未对该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证监会披露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来看,事实比较清楚,使用的法律也是妥当的,因此欣泰电气胜诉可能性比较小。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需要指出的是,因欺诈发行,欣泰电气已被强制退市。而根据相关规定,欣泰电气无法重新上市。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从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的一番表态,可见监管部门净化资本市场的决心,决心要让A股市场逐渐成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宋清辉表示,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是股市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股市进入健康资本市场的关键一步。
针对二审的判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曾致电欣泰电气方面进行采访,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对方电话一直未有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