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去买早点的人知道,市面上很多店铺宣称自己卖的油条不含明矾、不含铝,价格要比一般的油条贵,但吃的人很多。可见,对于铝的危害,大家还是心里有数的。然而,商家宣称的“放心油条”,真能让人放心吗?
12月4日,上海市消保委与上海市食药监局联合发布了《油条消费体察检测数据表》,结果显示:多家宣称无明矾油条的“放心”商家销售的油条也含铝。其中,一家名为“四大金刚”的店,其油条被查出铝含量超标近10倍(980mg/kg),远远超出国家标准。而在塑化剂成分的检测中,两家麦当劳出售的脆香油条检出塑化剂成分,但含量并未超标。
这个结果一出来,上海市不少消费者都表示担忧,说“看到自己常去的店铺被检出不合格,一下子懵了。因为对街边小作坊炸的油条不放心,才选择去品牌店,没想到也有问题。什么时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才能规范?”
据了解,2014年,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等五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中铝含量作出了明确界定:允许油炸面制品(包括油条)中使用明矾,但在最终制成的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不应超过100毫克/千克。
那么,如果真的出现了问题,相关的举证责任需要倒置吗?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这次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上海市食药监局,一个是行政主管单位,一个是消费者维权的专职机构。我相信,食药监部局作为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部门一定会开展相关的行政调查,乃至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有证据表明,商家提供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当然可以主张退一赔十,最低一千元或者是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是一定要有证据!针对没有证据,包括证据不是很完全的情况,我觉得上海消保委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代表那些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公益性的民事诉讼。这个诉讼完全可以在行政处罚程序完成以后进行。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了解到的证据,可以拿过来作为我们提起公益性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不法的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的法律,遇到这种情况,是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也体现了我们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执法的理念。所以,我们只有把这种行政处罚,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的公益性消费诉讼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油条被“诊断”出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少见。
10月18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抽检食品样品187批次,不合格5批次。其中,泰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茂御酒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270毫克/千克,高于规定标准规定检出值。
11月10日,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餐饮食品154批次,不合格4批次。其中,3批次油条样品都因铝的残留量高于标准规定检出值被判定为不合格,分别超标6.06倍、5.62倍、2.1倍。
11月27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两批次油条样品被查出铝的残留量超过100毫克/千克,实际检出值分别为178毫克/千克和371.3毫克/千克。
记者梳理发现,“禁铝令”实施3年来,早餐市场油炸食品中铝含量超标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纸禁令面前,铝超标似乎是屡禁不止。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分析指出:“制作面食的时候,它是一种膨松剂,食物会显得非常好看,而且口感会好一点,所以它还是有一种本身的要求在里面。但问题在于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添加剂的使用限量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再生产经营这样超标的食品就显然构成违法,所以我建议食药监部门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之后,要及时地作出处罚。同时,要记到征信记录当中去。如果能够列出一个名单来,通过很方便的方式向公众公开,给消费者一个提示。消费者就可以用脚投票,来倒逼它符合标准的要求。”
那么,能否从源头上根治,让油条彻底“告别”明矾?目前市场上有没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食品添加剂替代?
胡钢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是我们食品工业化的一种必然的结果,如果在合法的限量内使用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也是经过了大量的数据考验,所以对于食品添加剂本身,我们不要把它妖魔化。但是对于这种添加剂过多、过滥的使用,我们应该要绝对禁止。回到本案中,为什么说执行的效果不是很好?我觉得可能和油条的生产环境有关系,因为油条的生成大多是厨师个人化的、个性化的操作,而且很多都是规模比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很多师傅,按照他多年的习惯进行制作,而这些习惯本身可能并不符合我们最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另外,我们现在处罚,一般是处罚到店,而这些操作师傅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有时候是一种空缺。而且有时候我们这种处罚也没有处罚到所谓的实际控制人。从这点来说,我们怎么找到实际控制人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