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N新闻网首页 MSN手机网 MSN客户端

MSN导航
MSN新闻网 首页 > 财经频道 > 财经评论>正文

浙江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补票规定追踪:达成谅解

时间:2015年12月13日 20:20: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公益诉讼第一案”:浙江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 申请撤回上诉被准许

  记者13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获悉,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于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此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消保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准许上诉人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2015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书上写道,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此后,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记者黄安琪)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