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
因进口糖果上标签将真实能量标低,刘某以自身体型偏胖,商家存在误导为由将超市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十倍赔偿。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刘某的诉求获得支持。如今,小到食品糖果,大到电器汽车,进口商品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身边,与此案类似的进口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有着增长趋势,尤其是索赔主体出现了规模化、职业化的现象。
案例:标签能量标错起诉索赔十倍
刘某一审诉称,其在京客隆甜水园店购买了“Woogie”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各18盒,价格共计676.8元。上述商品外包装上能量标称为987千焦,但根据国家标准中关于能量计算的公式计算,该商品实际所含能量为1632千焦。
刘某称自己体型偏胖,平日特别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上述食品用低能量吸引消费者,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极大危害,故根据《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京客隆公司退还价款676.8元并十倍赔偿6768元。
京客隆公司辩称,涉案商品为进口商品,已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明知,故不应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根据相关能量系数公式,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称的能量值确实有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错误标示值可能对特定消费者群体造成健康损害。京客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京客隆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京客隆公司退还刘某货款676.8元并赔偿6768元,后京客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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