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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没有“刚兑” 投资者保护迫在眉睫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09:40:01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结构性存款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又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其让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鉴于其特殊性,监管部门对其发展提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投资者也应打破“刚性兑付”观念,在选择结构性存款时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针对此前频频陷入风波的“结构性存款”,其“合规身份”终于尘埃落定: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又不同于一般性存款。为此,银行在销售时要参照“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结构性存款的投资风险,不可用“刚性兑付”误导投资者。

  以上监管要求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前不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此前,银保监会就曾点名“假结构”存款,将其列入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同时,多地也已相继出台监管通知,要求各家银行严把结构性存款的产品设计审查关口,及时停售设计不合规或“假结构”产品。不合规“假结构”是怎么回事?投资者投资结构性存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结构性存款“火”了

  随着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的发布,结构性存款着实“火了一把”,一时间发行规模快速增长。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数据显示,9月份结构性存款发行量达750只,环比大幅增加36.36%,平均预期收益率上限为3.91%,环比下降8个基点,但仍明显高于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

  业内人士介绍,简单讲,结构性存款是“存款+金融衍生品”,即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例如,它与利率、汇率、指数、黄金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让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不同,其收益部分可能存在投资风险,但同时,结构性存款也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资产管理产品。

  “‘结构性存款’并非新鲜事物,近期发行规模之所以提速,原因之一是,在理财新规影响下商业银行理财加速转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按照新规,银行“代客理财”的资管产品需打破刚性兑付,因此,没有明确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正成为主流,但目前很多投资者仍习惯接受“保本保息”的产品,结构性存款恰恰契合了这部分需求。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在选择结构性存款时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重点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分析其挂钩的衍生品种类,二是正确理解“保本浮动收益”,即产品收益随挂钩标的表现变动,银行保证结构性存款的本金和最低收益,但不保证能实现最高收益。

  “假结构”问题滋生

  正因投资者容易将结构性存款和“储蓄存款”“非保本理财”相混淆,此前,监管部门对其发展提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要求。

  一是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二是银行应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三是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受逐利因素驱动,一些乱象仍不断出现,集中表现为“假结构”问题,产品设计不合规,以及宣传销售不规范。

  “例如,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了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者将挂钩的衍生产品的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的触发事件。”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由此,结构性存款名为“浮动收益产品”,实为“固定收益产品”,即“假衍生真保收益”,这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此外,在个别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中,并没有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这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抬高了资金价格。

  与此同时,部分银行对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涉及的监管指标计量不准确,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不匹配,并用不规范的产品宣传与销售行为强化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性兑付”预期。

  记者走访发现,部分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宣传材料、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不严谨,没有介绍所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没有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此外,在推介过程中,个别银行的销售人员片面强调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导致投资人没有对结构性存款挂钩衍生产品的交易实质、交易风险形成正确认识。

  投资者保护迫在眉睫

  面对上述乱象,规范结构性存款发展、加强投资者保护迫在眉睫。《通知》明确要求,结构性存款应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加强规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首先,银行在销售结构性存款时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投资决策。

  其次,银行应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并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

  再次,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的起点不能低于1万元,并应严格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用“双录”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码。

  与此同时,银行还要强化信息披露,在本行官方网站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实际上,在此前多地出台的强监管措施影响下,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增速已出现了下降迹象。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结构性存款规模在今年2月份达到峰值,即11.23万亿元,此后逐渐下滑,但各月的发行规模仍在10万亿元以上。

  “在强监管之下,假结构性存款将显著减少,当市场上大部分都是真结构性存款,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将大幅减弱,届时结构性存款规模可能会随之下降。”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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