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企职工“被停薪留职”后……
杨明清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嫱 通讯员 谭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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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职工王芳在“被停薪留职”后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遭到解聘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向青岛市崂山区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崂山区总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王芳维护合法权益。
“我还有几年就退休了,单位却让我停薪留职,又与我解聘,我既伤心又无助,幸亏有工会给我撑腰,维护了我的权益。”近日,“被停薪留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职工王芳激动地说。
前不久,崂山区总工会受理并办结一起职工维权案件:私企职工王芳被强制停薪留职期间仍实际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向王芳发放工资。5个月后,公司通知王芳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赔偿。受理案件后,崂山区总立即着手为王芳维权,帮助其拿回经济补偿金及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
王芳于2020年11月入职某母婴用品公司做销售经理,这是一家私营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9月,公司向王芳发送了标题为“停薪留职通知”的邮件,并要求王芳回复“以上邮件已收到,同意。”但在停薪留职期间,王芳仍实际提供劳动。
今年2月8日,该公司电话通知王芳解除劳动合同,并于3月8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提到任何关于支付补偿金和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的内容。王芳与公司就补偿金和停薪留职期间工资问题沟通无果后,向崂山区总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这是比较少见的被强制停薪留职维权案例。”该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安淑伟、王涌如介绍,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指的是国有企业中富余的固定职工,该部分职工在保留职工身份的情况下有期限离岗停薪,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企业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停薪留职制度大多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但法律亦未禁止私营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相关规定也未明确。
受理案件后,援助律师首先对王芳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再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立案后,第一次调解中,律师与用人单位就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的支付和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协商,用人单位答复愿意赔偿1万元,但这个金额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金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实际劳动所得。
随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调解。面对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已同意停薪留职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援助律师提供了王芳停薪留职期间的工作沟通记录、订货单等证据,证明王芳存在提供劳动的事实,以此帮助王芳争取最大赔偿。
4月29日,开庭前一天,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达成调解,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共计3万元。
援助律师介绍,在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也应认定为存续而非中止,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停薪留职期亦应计算至工作年限中。”
援助律师说,此案也提醒劳动者,提供劳动时一定要保留可以证明劳动事实的基本证据,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如遇到类似停薪留职事件,职工有选择权,用人单位若强制职工同意协议,职工可拒绝,并且坚持按照原有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