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薪酬按时足额发放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翀 通讯员梁爽)岁末将至,工资结算高峰即将来临。湖北省总工会向全省用人单位发出关于防范欠薪行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提示函提示各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在内的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应按月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拖欠或克扣。对于已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纠正,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
提示函提示各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确保劳务分包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鄂平台企业及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薪酬按时足额发放。
提示函指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避免因欠薪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确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实际原因造成欠薪,应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
提示函提出,全省工会将密切关注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人社等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重点加强对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综合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依法对存在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共同防范欠薪违法行为。
青海:劳动者可拨打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维权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日前,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指出,各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相关权益。
提示函提示各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相关规则。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新业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
提示函提出,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提示函提示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管和监督。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可通过拨打青海省总工会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方式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