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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百万遗产存款去哪了?

时间:2019年12月21日 17:55:00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据赵魁介绍,2013年4月其父亲赵启明在去世前告知他,在辽宁省营口市某银行大石桥市繁荣支行存有100万存款,让赵魁继承这笔遗产。

  在赵启明去世后,赵魁在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公证证明后,拿着相关证明去到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将其父亲在该行开立的几个账户告诉他,并称其父名下已经并没有这笔100万元存款,其之前的账户不是已经注销,就是所剩无几。

  之后,赵魁多次和该支行进行沟通,但工作人员一口咬定其父名下已无100万存款。无奈之下,赵魁将营口某银行有限公司和营口某银行大石桥市繁荣支行告上法庭。2017年11月10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在开庭笔录上,中新经纬记者看到,该银行提供了3张取款凭证和2张存款凭证,以及赵魁和赵启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该银行称,2011年12月5日,赵启明从其尾号1251的账户中分别取走99万元和11300元,赵魁从其尾号1016的账户中取款50万元,赵魁随即开立了90万元和60万元存单各一张,合计共150万元。该银行表示,截止到2017年11月10日赵启明的账户余额为1070.24元。

  赵魁对中新经纬记者描述,当时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其父亲的100万存款已经在2011年12月5日取走并转存至赵魁本人账户中。

  但赵魁认为,上述5张存取款凭证上的签名都并非他父亲赵启明和他本人所签。他认为,营口某银行提供的存取款单并不能证明,12月5日当天其父亲账户取出的100余万元存款,随后存入他本人账户中。

  此外,他还对存取款单的先后顺序提出质疑,他认为,如果真如银行工作人员所言,其父亲取出100万又转存到他名下,也应该是先取款再存款;而该银行提供的5张存取款单上的时间却正好相反,存款在前取款在后,这不符合正常操作逻辑。

  ▲存取款单 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新经纬记者对比赵魁提供的5张存取款单。2张存款单时间分别为12月5日,12时47分和12时48分,而3张取款时间分别为是12时49分、12时52分和12时59分。

  对此,赵魁称,银行提供的解释是,当时库存现金不够,所以才让对方先存款后进行取款。

  随后,中新经纬记者联系到营口某银行,希望就此事进行进一步采访核实,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宣传由市委外宣办牵头,需要联系外宣办进行采访报道。

  02 神秘的代办人

  此外,存取款单上的签名也成为该案一大疑点,赵魁否认存取款单上的签名出自他本人。

  中新经纬记者在2017年11月10日的一份开庭笔录中看到,审判员问营口某银行,存取款如果不是原告二人本人经办签字,有没有由他人代办的情况发生?

  该银行回答称,可以代办,代办超过5万元以上要他人办理的话需要拿着本人存折本人的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不足5万元的代办人凭密码拿存折去支取。

  审判员又问到,赵启明尾号3397和1251的两个账号是凭身份证支取还是密码支取。银行表示,都是凭密码支取。

  赵魁还向中新经纬记者提供了一份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显示,委托人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意见还称,送检材料中客户签名处“赵启明”、“赵魁”签名字迹与委托人提供的赵启明、赵魁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笔迹鉴定意见 来源:受访者提供

  这个神秘的代办人究竟是谁?2011年是否有监控录像能看到到底是谁办理的业务呢?赵魁称,银行调取不到当年的监控录像,无法确定是谁代办。

  在开庭笔录中,该行又举证,2013年1月15日,一位名叫贾某某的男子在其个人账户中取款50万元,之后又从赵魁账户中取出90万、60万,并存成两张各100万元的存单。

  赵魁表示,在其父亲赵启明2013年4月5日去世前,他并不知道自己和父亲名下账户有上述存取款行为,其父去世后,贾某某才将上述两张100万存单交给他。

  根据开庭笔录,贾某某是赵启明生前的一名司机。

  那2011年12月的存取款业务是否也是贾某某所为?贾某某是否知道这笔钱真正的来龙去脉?赵魁告诉中新经纬记者,他曾问过贾某某,但贾某某坚称2011年的业务并非他所为,2013年1月15日贾某某在营口某银行的存取款业务是他父亲生前交代其办理的。

  赵魁同时还发现,2013年4月5日赵父已经去世,可是在客户综合查询单上仍体现其在2013年5月17日和2013年12月2日在被告处仍有业务往来。此外,赵魁认为,其父所说的100万也可能并非银行所述2011年取出的100万元,但此猜测需要银行提供完整的流水。由此,赵魁要求营口某银行提供赵启明生前在被告处所有存取款记录。

  开庭笔录上显示,该银行表示对账户综合查询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查询单上没有盖章,对于原告赵魁所说的两条业务记录,需要进一步核实。

  由于赵魁将诉讼金额由85万余元增加至150万元,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当庭告知其于7日内补交诉讼费,但赵魁称,因他并未收到法院的补交费通知单和电话通知,最终错过了补交时间。目前,法院将该案件已按照原告赵魁撤诉处理。

  03 代取业务纠纷多发

  一位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中新经纬(微信号:jwview),对银行来说,代办取款业务如果存单真,密码符合,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真实有效,履行大额查证程序,签字是代办人签就可以。并且需要留下代办人的信息,该行会联网核查身份证,都有记录。近几年,该行还规定超过20万元大额取款同时会给本人打电话核实,预留号码不对或者几次联系不上也可以支取。

  对于银行的监控录像,上述工作人员介绍,银行会保留三个月,之后会逐渐覆盖。

  “银行也是近几年才严格的,2012年时只要有人签字就行,签谁的名字都没关系,后来都严格了,谁办理谁签字。”该工作人员表示。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表示,根据赵魁描述,此案中在2013年4月赵启明去世前的时间里,他本人和赵魁的账户,实际都在赵启明控制下,其父也存在委托他人办理取款业务的情况,不排除其账户密码泄露的可能。至于他父亲名下是否有100万存款,最关键的是要有赵启明账户的完整流水。

  中新经纬记者查询到,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司法部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其中规定的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客户经理表示,银行一般不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的交易记录,如果要查询账户交易流水须通过诉讼调查取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李旻律师认为,不能凭着父亲的一句话,就认为一定有这笔钱。但是银行需要举证证明他父亲名下究竟有多少钱,法院可以调取银行的流水记录。如果银行这边提供证据证明有存单并在2011年之后已经取出,但是笔迹鉴定显示存取款单上的签字都不是他跟他父亲去签的,这个证据可以证明银行属于保管过错,没有履行银行对存款的保管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前也接触过类似案件,父母去世前仅告知在银行有存款,但没有其他证据。”李旻律师介绍,这种情况下银行要证明储户在银行有多少钱,需要提供证据,在本案中银行称钱已经转出,那么谁来转的,转到哪里了,都要提供证据,如果原告本人没有申请过或者是案外人申请和开户人没有关系,钱转出是否经过银行审核。这些都需要法院进一步审核,建议原告继续上诉。

  赵占领谈到,在处理遗产时,父母务必交代清楚哪个银行卡、具体多少钱,如果有相关存取款凭证也提供给子女。

  李旻进一步表示,此类纠纷比较常见,首先建议储户尽可能保留财产证明,其次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存单和密码。

  此外,中新经纬记者在查阅类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判例时发现,类似案例中,银行和储户往往都需要承担责任。储户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后,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和向取款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与此同时,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是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负有严格保管和防止泄密的义务。

  近日,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表示,2011年12月5日,在营口某银行大石桥繁荣支行为赵启明办理活期转定期业务2笔以及赵启明代理赵魁办理活期转定期业务1笔,共计3笔业务,涉及金额150万元,但办理过程中,营口某银行存在未按代理手续要求留存代理人信息,未要求客户本人签字,逆程序违规办理存取款业务等问题。对此,该局已要求营口某银行对上述违规业务操作的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处罚。目前,营口某银行已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该意见书,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认为,2011年的存取款行为是由赵魁父亲办理,不过赵魁本人认为笔迹鉴定显示并非其父亲的签字,他并不认可该结果,也希望营口某银行能够提供其父亲的流水记录,查实清账户的真实情况。

  已故存款人账户完整流水能否获得?是否仍将诉诸法律?中新经纬将继续关注。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赵魁、赵启明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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