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工会发出《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3月6日,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友好生育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益,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同时,全省用人单位要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于孕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提示函》同时指出,用人单位要保障女职工个人职业发展权益,在培训、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应给予女职工平等机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鼓励企业为女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帮助女职工提升自身竞争力。
此外,提醒用人单位要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开展集体协商时,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同时,严禁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要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青海省总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