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通过表决(引题)
立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她权益”(副题)
中工网福州3月27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润钊)今天,《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成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继上海市之后,第二个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省份。本次《条例》立法亮点之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
据悉,本次《条例》废旧立新,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从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对上位法中未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地方,予以补充、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妥善处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具有福建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可以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与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此外,《条例》还鼓励并支持妇女就业创业。《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