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赵瑞雪)对省、市重要湿地要划定生态红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确保湿地面积总量只增不减;探索建立湿地利用约谈和预警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单位进行约谈;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三年内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站点,实现监测全覆盖……
昨日,市政府网站发布《淄博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将严格监管控制湿地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有计划地对萎缩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扭转湿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功能日益退化的局面。据悉,目前我市湿地总面积20.37万亩,其中自然湿地11万亩,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0.78%,到2020年,力争新增湿地面积0.16万亩。
分级分类管理
年底前公布区县重要湿地
根据生态区位将全市湿地划分为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区县重要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对马踏湖等7处省重要湿地实施保护管理,同时立足我市湿地资源现状,参照全市河湖长制分级管理体系,确立市重要湿地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要在2018年年底前确定并公布区县重要湿地。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保护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下联动、同步改革,明晰各级重要湿地事权划分和职责任务。
同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对省、市重要湿地,或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要通过划定生态红线、限制不合理开发、新建人工湿地、开展退化湿地人工恢复、建立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重点保护。
建立奖惩机制
确保湿地面积总量只增不减
根据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到区县。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确保湿地面积总量只增不减。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里从2018年起,将湿地面积、湿地公园建设、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恢复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加强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责机制,保障目标任务落实。
禁止擅自占用重要湿地
破坏湿地将被约谈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市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
市、区县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约谈和预警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单位进行约谈。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
接受公众监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谁破坏、谁修复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等都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
多措并举巩固和增加湿地面积。各区县要根据资源状况,在稳定和扩大省级湿地保护区域的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人工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
省级以上湿地公园
三年内监测全覆盖
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应为具有监测评价资质和能力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规划、黄河河务等部门单位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今后三年内要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站点,实现监测全覆盖。
湿地主管部门单位应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责任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生态环保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湿地保护境况及变化趋势,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或化解湿地生态安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