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新学期刚刚开始,不少家长很关心幼儿园的收费情况。9月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在此之前,淄博市政府网站已发布《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将到期,经研究,该通知需要继续执行,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收费标准:半日制公办园保教费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取
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制定;区县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在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市、区县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分两部分: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收费减免及退费政策:在园时间超当月工作日一半不退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床上用品费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
各级各类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按规定填写《淄博市幼儿园收费公示审核表》,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