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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展开 对不配合行为将依法处罚

时间:2018年09月11日 18:20:01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统计局举办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 

  -鲁中晨报9月11日讯(记者 许颖超)9月11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统计局举办第四次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通报淄博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情况。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9月10日,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展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普查对象应主动配合普查,对不配合普查行为将依法处罚。 

  发布会上,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吉祥简要介绍了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时间、组织实施和技术应用。从政府行为、主动配合、依法普查、处罚措施、保密义务等方面阐释了全社会在经济普查中的责任和义务,通报了前期普查工作和下步清查阶段相关安排,倡议各级普查人员尽到职责、广大普查对象尽好义务。 

  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清查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至4月。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对不配合普查行为将依法处罚 

  新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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