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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就车辆救援收费标准征求意见 7座以下客车10公里内拖车费240元

时间:2018年09月20日 10:20:02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鲁中晨报9月19日讯(记者 伊巍) 为规范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等规定,近日,淄博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中明确将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的定价权限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为使制定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在拟定淄博市普通道路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前,淄博市物价局对省内8市已出台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查了解,结合实际,拟定了初步方案,并就初步方案征求了区县物价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意见,修改方案后,实地走访了部分道路救援清障服务机构,对其道路清障、起重吊装服务、装卸货服务、停车服务等成本情况、工作流程、实际收费情况等进行了成本调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淄博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政策。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对象是指在全市普通道路范围内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快速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移至相关地点的车辆。

  《关于规范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货物装卸和车辆(货物)停放服务等项目,并制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各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机构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与车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救援清障服务机构开展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及救援现场情况特别复杂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救援清障服务由故障或事故车辆当事人自愿选择救援清障服务机构,执法单位不得强行指定。各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机构在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收费政策,与当事人签订车辆救援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救援机构名称、救援时间、被救援车型、拖移地点、拖移里程、收费项。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货物装卸和车辆(货物)停放服务等项目,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分为一类车、二类车、三类车、四类车、五类车、机动三轮车、两轮车。客车≤7座,货车≤2吨为一类车。其中,市民常用的拖车救援一类车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含)收费标准)为240元/车·次,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为10元/公里。二类车基价为340元/车·次,拖行费为15元/公里。一类车吊车救援基价为400元/车·次。

  货物装卸费是指把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把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服务费标准的50%计收;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当事人提出救援,且救援清障车辆到达现场后,因当事人原因不需要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救援车辆或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由救援人员驾驶或者引导被救援车辆到达停车场的,按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30%计收。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停车服务收费及货物看护费由执法部门承担。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停车(空车)看护费按照当地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救援清障服务机构应依据救援清障服务协议事项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合法票据。同时,各救援清障服务机构要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据悉,由于该标准为初次制定,试行期两年。目前,淄博市物价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19日至9月28日。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bwjsfk@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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