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度测试,并将其带往医院做抽血检验。
-鲁中晨报11月22日讯(记者 李庆宇 通讯员 孔为全 高文真)11月21日凌晨2时许,一名男子驾驶面包车驶进高青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院内。值班民警上前询问时,发现该男子涉嫌酒驾。经检测后,确定该男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男子已被依法移交高青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经民警进一步询问后得知,该男子姓王,31岁,滨州市邹平市人。据王某交代,11月20日23时许,他在饮用8两左右的52度白酒后,以为夜间不查酒驾,便在饮酒的3小时后驾驶车辆赶往惠民县。当他行至高青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附近时,王某酒意蒙发,想找一处停车场停车休息,便将车开到路边一个院子里。不过,王某没想到的是,他停车的地方,就是高青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的大院。
据值班民警称,当晚王某驾驶车辆驶进院内后,他立即上前询问,发现王某已经将驾驶座椅放倒,双手抱头,呈欲睡姿势,他便敲打车窗将其叫醒。当王某将车窗玻璃摇下时,一股浓烈的酒味从车内飘出。随后,值班民警联系高青县公安交警部门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度测试,并将其带往医院做抽血检验。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38毫克,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王某将被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目前,王某已被依法移交高青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警方提示: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和他人的不负责任。广大驾驶员朋友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