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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 拒不停建违建将限期停水停电

时间:2018年12月28日 10:20:29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鲁中晨报12月27日讯(记者 赵志斌 王兴华)为对违法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淄博市政府日前下发《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不动产权证件、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工程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由区县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限期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服务,或由区县政府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限期查封施工现场、施工工具、建筑原材料,拆除续建部分,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设。

  对存量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能够实施限期拆除的,当事人拒不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拒不接受政府限期助拆、限期强制拆除的,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不能拆除,需要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当事人拒不接受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直至依法完成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

  当事人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阻碍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县治违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市治违办可将司法生效判决认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实施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后,区县治违办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或者企业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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