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2日起,在张店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禁放烟花爆竹。
区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凡举报上述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200元现金奖励。有奖举报电话为: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1日止。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禁放区域: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涧北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工社区、北杨家村,寨里镇北沈村);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西至凤凰山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村)。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特定禁放区域: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庆典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等替代。
主要包括:(1)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5)车站、商场、影剧院、服装城、建材城、水产城等大型市场、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6)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7)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8)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9)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等。
3.限时定点燃放区: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农历腊月三十、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的00:00—24:00时间段。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时定点燃放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外500平方米以上的地方合理划定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联合城管、公安、安监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二、处罚措施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请及时予以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0533—5181488(区环保分局)。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