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晨报1月28日讯(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 日前,博山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等被告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这也是博山法院宣判的首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淄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后刘某某在该公司办公地点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业务,其本人具体负责高利贷经营,郭某某、孙某某作为高利贷催收员,逐渐形成了以刘某某为纠集者,郭某某、孙某某为成员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团伙,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1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据了解,上述被告人全部当庭服判,表示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