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是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于2019年1-4月全面开展。今天,我们请到了市统计局副局长、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吉祥、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组副组长张曙光。
主持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据了解,我市的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那普查登记大致的时间怎样安排,我们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中主要有哪些权利呢?这个问题也是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啊,有请张局长来回答。
张吉祥: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支持经济普查工作。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进入现场登记阶段。3月10日前一套表单位要完成上报,4月30日前非一套表单位和抽样个体户要完成上报。可以说,当前经济普查已进入攻坚冲刺阶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主持人:张局长,那这次普查对普查对象又有哪些要求呢?甚至有很多普查对象都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会被其他部门拿来进行处罚的依据?请您回答。
张吉祥:普查对象应按照规定,准备好证照、2018年全年经营收支等会计及业务资料和统计台账,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少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不会被作为有关部门收税和收费的依据。所以,尽请广大普查对象放心填报、如实填报。
主持人:对于不支持、不配合经济普查的行为,会面临什么后果?(张吉祥:这个问题请我们的经济普查办公室业务组副组长张曙光同志来给大家回答一下)
张曙光:各位网友,大家好!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近期,国家发改委、央行、统计局等4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次经济普查,普查对象如果拒报或不真实上报,是否会上失信平台受到联合惩戒?张局长。。。。
张吉祥:是的。《备忘录》明确了四十二个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要上国家信用平台。对失信企业来讲,将依法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参加政府项目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在各种行政审批许可、行业准入、资质认证、优惠政策、债券发行、信用融资等方面受到限制和影响,同时还将被各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可以说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对失信个人来讲,将在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干部考核选任、公务人员招录、享受住房保障、专业职称和资格认定、出境出行等等方面受到限制和影响。可以说,由于在统计上“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
另外,今年国家将把查处经济普查违法案件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在此,呼吁我们广大的经济普查对象,一定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好普查资料,履行好法律责任和义务,维护好自身权益和信用,千万不要不重视、不认真,因小失大!
主持人:看来如实准确填报好普查表非常重要,那么在具体填报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重点难点问题呢?
张局长:这个问题还是请张曙光同志来回答。
张曙光:在前期的普查登记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指标容易漏报错报,需要加以重点关注。比如:
1.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这个指标,括号内的限定非常重要,它表明这个指标是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提取数,是一个时期数。应付职工薪酬涵盖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性福利。⑦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如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并且,这些项目中,既包括企业直接发给职工的部分,也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比如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等。相当一部分普查对象在填报时,漏填了很多项目,甚至出现应付职工薪酬小于职工工资的情况,造成数据严重失真。
2.应交增值税这个指标,按照税法规定,是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在普查表中,指的是当期应该负担的增值税,是一个时期数。如果企业填报的应交增值税等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则肯定是错误的。应取自该科目明细帐的贷方累计发生额,或者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合计”(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的“本年累计数”。
3.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表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原价”,指行政事业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该指标在填报过程中易漏报,单位在填报该指标时应充分理解填报内容、填报要求、填报主体、填报权限,确保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主持人:经济普查现在到了关键阶段,数据填报质量的高低,关系全市经济面貌的真实反映,关系广大普查对象的切身利益,请大家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做诚信企业,报真实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