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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探索对婚姻家庭等九种类型纠纷先行导入人民调解

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4:25:02    来源:辽宁日报    浏览次数:5    评论() 字号:TT

  辽宁探索建立特定类型纠纷先行导入人民调解机制

  推动九种类型纠纷“应调尽调”

  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努力让大量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日前,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等9种类型纠纷先行导入人民调解,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从“接诉即办”到“未诉先办”,最大限度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意见》明确,对于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相邻关系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医患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小额借款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等9种类型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在依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选择矛盾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化解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程序,《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应当依法开展,注意对调解协议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合法利益、涉嫌虚假调解的审查。

  调解程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并完成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载明调解过程。调解成功的可依法制作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倡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线上或线下立案和审查工作,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

  对于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有调解可能且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转入诉讼程序,公正高效作出裁判。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的,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意见》还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要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法官工作站、法官服务联系点、巡回审判点,打造“一乡镇一法官”定向联络指导模式,进一步深化人民法庭与司法所之间协作配合,全面建立信息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联处机制,共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向纵深发展。

  (辽宁日报记者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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