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不还,再借就难”。这都说明还钱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欠债不一定要自己还的情况。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欠债后,对方有权利找你要钱,你也有义务向对方还钱,欠债还钱。但《民法通则》第135和137条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这是什么意思?法律对民事权利(含债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债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逾期不还或明确表示不还的日期起,满两年即为超过诉讼时效,届时就意味着你的债权虽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方完全可以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为由在法庭上对你进行抗辩,你很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别人欠了你的钱,未按照约定日期还钱,且在约定期限后两年你未及时催告,那对方可获得法定的诉讼时效抗辩。届时在法庭上你就可能面临欠债“不一定”还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