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承包土地、林权、宅基地等农村土地政策的诸多新提法、新表述,凸显了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引,加强商业银行支农力度的基本思路,也是从制度供给层面,试图在农村金融领域减少无效、低效供给,增加有效、高效供给,改善农村金融供给结构,提升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农村金融供给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这些重大的改革探索,将有助于促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第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土地承包三权改革。
首先,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实现农村发展的重要前提。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与2018年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继续提出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此次表述不仅维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更是对中央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贯彻落实。
其次,确权登记颁证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担保的权利,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已经基本完成,这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基本权利,也为后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打下了坚实基础。
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预计未来政策走向依然会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围绕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商业银行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确权颁证地区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土地抵押金融服务应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此外,可以以合作社作为融资中介,提供相关信息、贷前征信、价格评估、贷后风险处置和整体授信。
第二,扩大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梳理以往中央一号文件,对林权政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确权、流转和抵押融资等方面。
首先,关于林权确权,2008年“1号文件”首次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随后2009年“1号文件”又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根据2017年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交流会资料显示,目前集体林权确权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其次,关于林权流转,此前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此项政策预计将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多种资本参与林业建设。
再次,关于林权抵押融资,2013年提出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2018年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在适合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地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覆盖,金融服务优化。
预计未来政策走向将继续围绕明晰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展开。此外,也会出台相应优惠措施扶持开展符合林业特点的融资业务。商业银行未来可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开展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流转交易贷款、林权流转合同凭证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模式。
第三,开展农村宅基地融资,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对比历年农村宅基地政策,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2017年提出统筹协调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9年政策不仅与以往保持了一贯连续性,而且提出完成截止时间点。2019年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其次,关于农村宅基地融资,以往政策着重于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逐步开展小范围试点。2014年提出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2018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19年肯定了以往试点取得的效果,但并没有做出具体详细的政策部署。2019年要在农村宅基地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我国仍将维持农村宅基地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间分配和流转的现状。预计未来农村宅基地流转仍会有诸多限制。政策走向依然会围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融资抵押展开,商业银行可以在宅基地确权颁证地区积极开展宅基地抵押贷款业务,重点在于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基准价格,建立动态调整的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为后续的抵押贷款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系中原银行(港股01216)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