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下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据了解,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修订将促进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有利于非上市银行提高信贷投放能力,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提升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优先股发行政策“松绑”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原《指导意见》等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在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推出以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对充实银行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原《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一方面,因为核销不良贷款、增加拨备计提等使银行通过资本公积补充资本受到约束;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加强使表外业务回表增加了银行资本消耗。因此,银行需要更多地通过外源性融资补充资本,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据该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的修订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重点强调要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拓宽中小非上市银行融资渠道
由此可以看出,本次修订的影响范围是非上市银行。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是上市银行,在本次修订以前已经能够根据国务院、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
而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是非上市银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经过本次修订,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在温彬看来,这次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的扩围,不仅可以增强银行一级资本规模、优化资本结构,而且拓宽了中小非上市银行的融资渠道,有助于夯实中小非上市银行资本实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好地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此外,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该负责人还表示,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据悉,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指导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