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巩固环境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在全区实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措施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是指在指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爆竹类及其他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举行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提前三天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并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
二、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一)区域范围: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区区域。(二)禁放时间:全年禁放。
三、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焰火、烟花爆竹等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及责任人,由各职能部门一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安监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将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0533-2134361区安监环保局:0533-6030028区市场监管局:0533-6886315区综合执法局:0533-603002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告。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